idc^Po/4
?`q|es8]&
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I!d@w>4f-
*3!<lTlZ
rNH3 %?ny
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3wxft]
6%L^60FW/
劳社部发[2008]3号 g_wBl-b
W^arGSDo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z1 ,X *=
OsNt+Mz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Wg7|T3
rRkV" v
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'OiCl5]w
e} "0h_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Zm$1/C
XU>
GoX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,* Va+-
'$'$qY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xe}AXR%4
UW {b'yU9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3?T<TN
ihsptss^
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
`{k^
9Nz;?=Px
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 k.;H
Xp
'p|\3'+I
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 ;V6SsE>
n
1H4MP(
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xB#P7#A$Q
)MK)"bb'+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rl|Bg*tz
<]x^df^
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B0OF)+
a>mYwrGzB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.k?T6
d'7\8%Lc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S;N&r[e
|
一共有 2 条评论